浅谈当前适合我国民营企业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李华 黄嘉泰
根据对笔者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我国目前民营企业相对于外资公司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年平均税后利润较低;
(二)响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重新定位生产经营方向,不断提高高新技术、节能项目的投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流动资产充裕情况下,具有对外投资的需求和意向;
(四)主要从事电子科技行业、互联网行业、轻加工业、服务业等,但暂时难以进军国有企业和外国集团的垄断或半垄断行业。
从以上特点来分析,在从投资意向和税收筹划方面考虑,民营企业在无需或只需极少地改变原有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究开发费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安置特殊人员税收优惠、国债和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农业项目税收优惠、节能环保税收优惠等。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具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要点:上述条款的关键在于“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途径包括:
1.自主研发。企业可挖掘生产中的特有配方、制造工艺、研究成果,经改造开发后申请专利,成为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
2. 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外在获得。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具有符合企业生产所需的专利技术的其他企业,或接受以知识产权作价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交易标的,从而获得上述知识产权。
如A企业拥有某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A企业发现,该知识产权可以有助B企业的改进生产技术,提升产能,于是以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于B企业。B企业因受让该项知识产权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税收红利。由于居民企业之间支付股息红利是属于免税收入,A企业也间接享受税收红利,同时所获得的税后股利也因B企业的税负减少而增加,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要点:作为民营企业,如果要符合国家的产业升级和转型要求,在向高科技产业投资或转型时,要重点注意所投资的行业是否属于上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它包括有适合民营企业投资的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资源与环境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等。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要点:企业一方面可以在招聘工作上设置适度的门槛吸纳人才,同时鼓励在职员工再进修,考取更高学历证明;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职能划分,调整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的比例。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要点:企业可以合理税收筹划,在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的情况下确定研究开发活动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如适当利用预收(付)款和分期收(付)款的手段调整收(付)款时间。
(五)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要点:企业可以对两方面进行合理规划:一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推广,提高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二是调整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投入,调整合同约定付款时间。
(七)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需要保持行业有利位置,可以通过不断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来加强企业竞争力,因此,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一般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一并进行税收筹划,叠加享受。所谓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在所得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假设企业的年应税收入为X,税前成本收入率为80%,研究开发费用占总成本的比率为K%。根据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来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40%*K%*X万元(即税前成本利润率与K%的乘积的50%),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终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6%*K%)*X。
我们看看一下这个例子:企业的年应税收入为5000万元,税前成本收入率是80%,即其成本为4000万元,其中,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占总成本30%,即1200万元。企业若没有享受任何优惠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1-80%)*25%=250万元;若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则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1-80%)*15%=150万元,节税40%;若企业只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1-80%-12%)*25%=100万元,节税60%;若企业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其最后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仅为60万元,对比没有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250万企业所得税节税76%。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国家在宏观调控中扶持中小企发展的政策倾斜,目的在于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分别有两个:
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除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将可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此政策,企业可以最高享受15000元的税收优惠。另外,只要企业在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并在上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时进行备案,就可以在当年季度申报时适用20%的优惠税率进行季度预缴申报。
而在近两年,财政部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先后出台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和2011年两个纳税年度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企业招聘残疾人作为员工,可以在支付其工资据实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如服务业、加工业、零售业等)和岗位需要(如收银员、质量监控人员、呼叫中心话务员等),结合残疾人的工作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聘用残疾人,所得到的税收效益将得到提高,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假若企业支付残疾人的工资是10000元,根据税法的优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20000元扣除。
企业享受上述优惠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要点:第一、二项要求主要是保障被安置残疾人的权利,要求企业合理、真实地落实残疾人的岗位工作,使其获得《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保护。而企业为残疾人购买的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可以作为税前费用扣除,具有节税的功能;
第三项条件为了避免企业通过现金或其他物质方式支付残疾人的工资。而对于最低工资的要求,企业可以结合西部开发的发展,考虑法定基本工资较低的区县作为投资地,扩宽薪酬调整的幅度;
最后一个条件,可能需要企业对办公环境改造和购入设备,例如修筑无障碍通道、购入适合残疾人的劳保物品等。而此类支出都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同样具有节税功能。
四、对外投资税收优惠
企业在各种对外投资的方式中,有部分的投资收益是可以得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其中一种是企业将资金投放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基金和股票基金,也涵盖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根据财税[2008]1号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文件上的用词是“暂不”,不过,该税收优惠早已从2002年开始已经实施,属于国家发展我国证券业市场,加速民间资金流通的手段之一,因此,估计在未来的五年内仍会继续执行。第二种系购买国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第三种是企业在国内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根据税法的规定,该股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依照我国法规成立的企业,如果由法人或者股东投资所收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则不属此列。
五、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
所谓农林牧渔业,是指下列项目: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取得上述项目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企业可以专营上述项目,或者兼营上述项目。但在兼营时,企业需要在账务上独立核算上述项目,不能与其他非农林牧渔业项目混合处理,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当然,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节能环保税收优惠
根据我国民营企业近二十年的发展史可知,部分民营企业前期的发展和壮大是走“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模式,而近年,有企业主开始逐渐关心自己的家乡或者创业地的环境污染问题,加上国家环境管理等部门不断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因此,不少企业主开始对自己的企业进行环保改造。而税法对此亦有政策支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假如企业购买上述的专用设备,其价款为100万元(含税价格),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即可以抵减10万元。如果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为零,这10万元的抵减额可以一直留存至需要缴税的年度再进行抵减,期限是五年。
另外,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对于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是有限制的。一是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即通过接受捐赠取得的专用设备不能享受抵减优惠。企业购进专用设备后,应由企业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如出现闲置或由他方使用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能取消该税收优惠并补缴已抵减的税款;另外,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就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李华 黄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