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15号公告对于一直以来在应纳税所得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和确定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对于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一直有争议。15号公告规定这类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为了体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上更贴近于业务的实质,15号公告对于企业合理融资费用支出做出明确规定,可以资本化的部分准予资本化,不可资本化的部分应作为财务费用据实税前扣除。

      现行税企间对于代理服务企业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期间费用支出争议较大,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不统一。15号公告明确了该项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可据实税前扣除。
对于电信企业实际发生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以前在财税[2009]29号文中规定是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可税前扣除。15号公告中规定,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筹办期中,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以及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应计入筹办费,之前税法关于该内容规定并不明确,各地争议较大。15号公告首次明确,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且业务招待费按照60%、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按全额分别计入筹办费,以消除争议。

      15号公告中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与之前相比主要变化便是规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款中抵扣。之前规定是只能申请退税,但因为退税程序比较复杂,企业可选择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可减少企业及税局的税收成本,简化操作。

      15号公告中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若因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还明确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重申了税局关于企业期间费用支出只要符合第八条规定便可税前扣除,不必教条式地遵从税法具体列举的可扣除支出规定的精神,解决了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15号公告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将继续关注相关法规的出台,如对上述解读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的专业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