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提升至15%的政策解读


 

  2019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提升至15%。减税降费力度持续加大,为我国服务业减负,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对于此公告的出台,我们需要关注哪些点呢?

 

  1.此公告的适用范围是生活性服务业

 

  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服务业的具体范围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明确,对于符合87号公告规定,申请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加计抵减15%政策”发布后,很多人对生活性服务业的具体范围较为关注。33号公告后,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的范围就非常明确了。即,严格遵循“财税87号公告”的规定:生活服务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33号公告所附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所附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生活服务业的子项进行了调整,由原16个子项调整为10个子项,取消了原来的6个子项:10.社会工作;11.公共设施管理业;12.不动产出租;13.商务服务业;14.专业技术服务业;15.代理业。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适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的相关政策,无需重新备案。

 

  4.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前提

 

  (1)纳税人已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根据税务登记设立日期判断);

 

  (2)纳税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3)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大于)50%。

 

  5. 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再根据财政部 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会计上也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业享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需要并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