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虚开发票”,该如何应对与防范?


  随着金税三期的全面推广,大数据征管模式逐渐成熟,虚开发票的行为最终也无处遁形。企业收到虚开发票,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影响纳税信用评级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那么,如何避免收到虚开发票?万一收到虚开发票,应采取什么措施应对呢?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在增值税方面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的风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虚列成本费用少缴所得税的风险。

 

  二、取得虚开发票该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虚开发票被列入异常发票的范围,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2、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所涉专票注明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或追回退税款。

 

  3、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4、“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如果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可以予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善意取得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如果能重新取得上游企业开出的合法、有效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上游企业属于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无法更换发票的,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如何防范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企业要想防范取得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如有异常,应暂缓付款,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暂缓抵扣,并做进一步核实。

 

  2、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查询真伪。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证明合同、发票、物流和资金流“四流一致”的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