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表填报思路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中,对涉及资产损失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表作了细化修订,下面举例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表填报进行分析。

 

  例如:甲银行2020年年初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万元,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500万元。年初贷款准备金余额为30万元,当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万元,会计核销10万元,收回已核销贷款3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为2万元。则相关账务处理及申报表填写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和核销账务处理

 

  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000

 

  2、贷款资产会计核销:

 

  借:贷款损失准备  100,000

  贷:贷款  100,000

 

  3、收回已核销贷款:

 

  借:贷款  30,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3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贷款  30,000

  借:贷款损失准备  3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填报

 

  对于会计上通过准备金核销的贷款金额10万元,填报在第18行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中,对于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2万元,填报在第18行第5列“资产计税基础”中,得出纳税调增额为8万元。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

 

  根据上例,2020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300,000+10,000-100,000=210,000元,填报在第1行第4列中。

 

  根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据此,甲银行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准备金=15,000,000×1%-100,000=50,000元,填报在第1行第10列中。

 

  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公式为(4-3-10),其中(4-3)相当于会计上的“计提-核销”,再减税前可扣的准备金50,000元,得出纳税调整减少140,000元。此处考虑了银行的会计处理规则,将资产损失和准备金放在一起考虑了,可分解为两部分来看:

 

  (1)损失:会计核销损失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数为-100,000元;

 

  (2)准备金:计提10,000元,税前扣除50,000元,纳税调整数为-40,000元;

 

  合计调整减少140,000元。

 

 

  四、核销后收回的纳税调整

 

  关于核销后收回,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对应不同的调整:

 

  1、本年收回贷款未做税务核销

 

  由于收回贷款在账务处理后计入当年利润总额,则影响损益的金额为“计提损失的金额-核销后收回的金额”,而税务处理中将未做税务核销的贷款损失全额调增,所以对应的收回贷款应做纳税调减。

 

  2、本年收回贷款在已做税务核销

 

  已税务核销的贷款损失核销后收回的金额在税会处理上无差异,都应计入当年利润总额,因此无需做纳税调整。

 

  3、以前年度核销收回贷款在本年做税务核销

 

  由于以前年度核销后收回的金额在以前年度已做纳税调减,所以在本年税务核销时应将以前年度核销后收回的金额纳税调增。

 

  延用上例,假设甲银行当年收回的贷款3万元中,有2万元对应的贷款损失已做税务核销,1万元未做税务核销,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在以前年度收回4万元,则纳税调整为-1+4=3万元,在申报表中作为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其他收入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