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应从哪些方面准备
编者按 在2015年12月28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201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问题再次受到广泛关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举办金融业“营改增”与税收风险防范高级培训班,就“营改增”展开了探讨。
金融企业准确、及时、完整把握政策
中国民生银行税务经理、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贾俊远认为,金融业“营改增”涉及机构多,覆盖面广,实施难度较大。金融企业在准备、实施“营改增”时,应从准确、及时、完整三个层面理解工作目标,并以此为主线安排和控制项目实施。
准确性要求是“营改增”成功实施的基础。金融企业要准确把握增值税体系下,税收政策实施的具体口径和计税处理。为此,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与监管机关沟通,建立沟通渠道,多方面了解“营改增”政策,提前分析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政策明确后,应深入分析政策,梳理业务、逐项分析,明确政策对企业的具体影响,提前做好相应的业务准备。此外,作为行业领先企业,也应充分承担行业责任,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反馈行业情况和政策诉求,使政策更接近行业实际,从而促进行业发展。
及时性要求是“营改增”成功实施的关键。“营改增”是一项刚性改革,企业将依据最终确定的政策方案执行。多数金融机构业务复杂,信息系统应用广泛。对于大型金融机构来说,还涉及机构网点多,相关客户和业务对象数据巨大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按照政策要求的时点计税和开具发票等,将对企业整体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能按照增值税政策,调整和优化业务,也将产生负面影响。虽然“营改增”可能会安排过渡期,但是参照前期试点行业实施的情况,过渡期的安排可能无法满足金融企业转换需求。为此,金融企业要提前做好总体项目规划和分解,提前做好系统改造、业务调整、税控设备部署等核心环节的准备,确保在增值税实施时点能够满足政策要求。
完整性要求是“营改增”成功实施的保障。“营改增”涉及企业运营的多个业务环节,对于大型金融企业来说,业务内容复杂,机构层级多覆盖面广,涉及人员多。完整性目标要求企业不仅需要关注增值税体系下的发票开具、计税纳税、财务核算等核心内容,还应从总体层面考虑全方位的应对和风险控制。为此,一方面要从整个公司层面提高认识,全面梳理业务,找出“营改增”全部相关的影响点和影响环节,将“营改增”的影响和内容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另一方面,要提前做好增值税体系下相关的制度流程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构建增值税体系下的风险管控体系。
贾俊远还认为,金融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困难一方面来自于自身,另一方面来自于未来政策预期的不确定性。希望政策制定部门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提高相关企业的参与程度。
税务机关深度了解金融业务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赵国庆认为,由于金融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对税收征管是很大的挑战。
赵国庆介绍,金融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金融业内部业态复杂,有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和融资租赁等;同时,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创新业务也层出不穷,这些都加大了对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难度。从国际经验来看,从增值税原理角度,在金融业实施增值税制度也是极具挑战的工作。目前很多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对于金融业中的贷款、投资等核心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我国对金融业实施“营改增”改革,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并不多。此外,考虑到资本的跨国流动性,各国对金融业制定税收政策时,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在我国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大背景下,金融业“营改增”需要充分考虑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
记者了解到,很多金融机构已经未雨绸缪,启动了对“营改增”的前期咨询工作。但是,由于国家政策一直不明确,很多工作无法开展。由于金融机构信息化水平很高,金融机构“营改增”必然会面临复杂的系统改造压力。因此,金融业人士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尽早颁布政策,明确政策口径,给予金融机构充分的时间进行系统改造。
赵国庆认为,金融业“营改增”将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很大的挑战。由于金融机构传统上一直征收营业税,而且对于银行而言,在营业税下一直没有开具发票,都是通过自制单据和客户结算。因此,税务机关对于金融机构以往的税务关注主要侧重在成本费用端,对收入端的税务问题关注较少。但是,这几年来,金融机构在收入端的金融创新业务越来越复杂,收入的实现方式、实现环节和实现时点都各有不同。目前,对于金融机构间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免营业税的。因此,将来对金融机构各种创新业务收入性质的界定,会直接影响税基。
“营改增”后,由于金融机构必须开具发票和客户结算,税务机关监管的压力也会加大。建议税务机关在强化对金融机构收入端税务管理时,要加深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模式的了解,否则会导致很多的税企争议,这些问题在前期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中已经有所体现。
总之,金融业“营改增”是一项攻坚战,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这项重要的税制改革。
声音
金融业覆盖面广,业务种类多,每种业务下又有不同的盈利模式,其增值模式和增值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应结合不同业务采取不同税率计算方法,区别对待。
——南京银行财务部经理刘晓荣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电子化、系统化和数据化程度都比较高,金融业实施“营改增”,原有业务系统将全面改造。此外,“营改增”还将推动商业银行在业务流程、人员配置和知识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改革,这些都将增加商业银行相应的技术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建议财税主管部门给予商业银行稍长时间的过渡期,以便让商业银行的分行机构、支行网点准备得更加充分,避免商业银行系统改造对社会各界带来的不利影响。
——恒丰银行无锡分行副行长谈尧明、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办公室主任华心韵
近几年,金融业对“三农”发展提供了很多资金帮扶,国家为此也给予银行业一些财税方面的优惠激励措施。金融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议财税主管部门延续银行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让政策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在营业税领域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领域也继续实施,并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实行低增值税税率,或者提供更高的核定进项抵扣率。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财务负责人王瑶
当前,正是我国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以及银行业转型改革的关键时期,为促进银行业务的合理发展,建议“营改增”过程中,对不同银行业务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税率。如为提高银行出口竞争力,对于出口金融服务可采用零税率;对于银行的存贷业务等核心业务,为有利于缓解银行业税收收入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可采用标准税率;对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等业务,可实行优惠税率,从而推动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平安银行无锡分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高仲成、宁波银行无锡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葛军
“营改增”首先会对金融业的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对接,因此税务机关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金融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力求做到无缝对接。要将所有的应税业务收入纳入相应的应税科目,从源头上控制税源,方便以后的征管检查。还应加强税务申报的辅导和发票管理。
“营改增”不仅仅影响到金融业的会计核算,还涉及业务流程、报表管理、税务申报、IT系统等业务前端和中后台工作,基层营业网点将大量增加开票工作量和用票量,因此必须加强税法宣传,加强对财务人员税务申报的辅导,加强对发票的领用、使用、保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业务部经理蔡浩忠
金融业“营改增”有三种模式
韩晓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
目前,各国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欧盟各国实行的基本免税法,即对全部或大部分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对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按标准税率征税,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第二种是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实行的进项税额抵扣法,这种模式对核心金融服务免税,并允许金融机构抵扣进项税额,扣抵方式分为三种,一是按一定比例抵扣,例如澳大利亚对于免税金融服务抵扣比例为25%,新加坡则区分不同的金融行业规定42%~96%不等的抵扣率;二是直接分配,即只允许与应税金融业务直接相关的进项税额进项抵扣;三是分项目按比例抵扣,即要求金融机构对每个项目分项目记账,按照项目的不同抵扣进项税额。第三种是新西兰实行的零税率法,即将全部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显性金融服务征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而对隐形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基本免税法的优点是税收征管成本较低,缺点是免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抵扣链条中断;进项税额抵扣法的优点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缺点在于人为设定固定比例抵扣进项税额,缺乏理论依据和科学性,而且容易产生新的税负不公;零税率法的优点在于全部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较好地发挥税收中性效应,缺点是容易导致金融业者将法定税率项目收入转移到零税率项目上,增加了逃税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世界各国对金融业如何征税一直在不断探索。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曾提出一个方案叫现金流量法,即对金融机构所有的现金流入量如存款、利息收入等作为销项进行征税,而对现金流出量如贷款、利息支付等作为进项进行抵扣,但这种方案还没有被任何一国采用。
至于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具体采取什么样的模式,一方面要借鉴国际经验,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在此基础上,再在税收制度的先进性和操作便利性之间寻求均衡。但总体而言,不应增加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当然,金融业“营改增”初期毫无疑问会增加金融企业的奉行成本,如金融机构的开票量会大幅增加,整个金融业也会面临由于“营改增”带来的金融业务系统升级改造的压力,这是税制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钱小波 孙吴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