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


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注释]还有20多天,很多房企为了开工备案及签合同一定很辛苦,需要提醒的真正开工很关键,否则。。。。。。

2、问:201651日后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5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

[注释]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且只分两年,实现上是分1年又1个月,真正落实了减税,5000亿税务红利,你拿到了吗,操作上建议设立台账,做好管理,注意就只有20多天如果要买先定过了5.1再交易,有折扣,有分红,除非涨价,否则红利就飞了,哈。

3、问:一般纳税人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如何按5%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释]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解决了老房子出租无抵扣情况,与原税款相比没有上长,同时有利于降房产税,向机构所以地申报很好地解决了企业可能少交企业所得税问题,便于监管。

4、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6第六条]

5、问:房地产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如何进行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6、问:营改增后是由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吗?

答:是。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9]

7、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如何进行预缴?

答:有以下几种预缴税款的计算情形: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
1.5%
(4)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a.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b.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6]

8、问:贷款利息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不能抵扣,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注释]利息不能扣除,使很多企业希望落空,土地可以间接扣除,建筑业可以凭甲供材等方式实现低税率,两行业税负应都不会上升,企业还可以用好统借统还优惠政策。

9、问: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4第十条]

10、问:房地产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收入中还可以扣土地款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

11、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如何计算?

答:按以下公式计算: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3、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4、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另,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五、六条]

[举例]A房地产企业拍地支出10000万元,取得了土地出让金票据,2017年当期销售了3万平方米,总可售面积为30万平方米,销售比为10%,则当期可扣除土地出让金为10000*10%=1000万元。 

12、问:房地产兼有新老项目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如何计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

13、问:房地产2016430日前收款并缴纳营业税的,未开具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

14、问:建筑业如何确立工程承包的纳税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二条]

15、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按3%计税?

答:有几下几种方式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

16、问: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7、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8、问: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四条]

19、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否合并纳增值税?

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七条]

[注释]合并纳税实现了集团内进项税跨单位抵扣,有利于盘活了资金,但此举加大了征管难度。

20、问: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有几种情形?

答: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十四]

[注释]对于回迁房文件未做规定,如视同将增加税负,房企业应特别关注营改增后旧改、回迁项目;

21、问: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如何享受老项目政策?

答: 根据36号文件《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八)]

22、问:统借统还政策是否还执行?集团发债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答: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依据:36号文《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注释]要把握利率不高于(最好是利率相同合同可对应), 严把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关系。

23、问:营改增后个人房屋转让政策如何规定?

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依据:36号文《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24、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

[注释]合并分立方式明确,投资行为未包含在内,除非另有规定按增值税条例应视同交税,这与原营业税规定不同。

25、问:营改增后个人房屋出租政策如何规定?

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6、问: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27、问:除了个人消费购进货物不得扣除外,非正常损失也不得扣除,企业盘亏材料、拆除临建是正常损失吗,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答:根据36号文件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所以,一般理解盘亏材料、拆除临建未出现上述情形应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转出进项税。

 

 

1、营改增稳步推进,将影响多个行业

营改增是将目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机制,营业税成本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而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发生的采购一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的行业有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2015年提出要扩大营改增试点,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2016年两会工作报告正式提出“从5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表:部分行业营改增后税率变化(一般纳税人)

2、企业成本结构决定营改增税负比例,税率是关键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将直接影响企业现行税负水平。为更有效的进行直观分析,我们以某应税房地产企业D举例并以其为视角,测算在不同条件下该企业的税负变化,本文所有测算均是建立在如下假设条件下:

1)某房地产企业当期营业额100万;其中土地成本占营业额的35%,建安成本占营业额的25%,财务成本占营业额的3%,其他成本占比为10%

2)在土地出让情况下,土地增值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建筑业、金融业营改增后两行业增值税率为11%6%;其他成本增值税率为6%

3)营业税为营业额的5%,附加费(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为流转税的12%

4)在没有特殊强调时,我们均假设税负传导顺畅,上游建筑企业能够将进项税转嫁给开发企业,并且开发企业能够将销项税转嫁给消费者;

5)测算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中的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公式为增值税=销项税(营业收入*销项增值税率)-进项税抵扣;进项税抵扣额=成本*税率。

营改增后房企加税风险或大过减税机会

税率作为房地产业“营改增”的核心环节,是各利益关联方关注的焦点。当前四档增值税率分别是6%11%13%17%,房地产业增值税率或为其中之一。但不同税率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应交税负有着不同的影响,仅6%的税率下,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减少,因而改征增值税后开发商仍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此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我们认为未来房地产业营业增在税率、计税方式上或给予企业更多的让利。

表:不同税率下“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单位:万元)

 

·建安成本占比越高越受益,更为利好精装修产品

购置出让土地时,由于地方政府非企业身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而无法产生进项税抵扣。此时,土地成本变动对企业税负无法产生影响。在土地成本不能抵扣的情况下,建安成本成为主要抵扣项,建安成本在营业额中所占比例不同同样影响到营改增后应缴税额的额度。我们仍以上述假设进行测算,令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11%,其他各项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建安成本占比趋多,应交税额越少。经过估算,若要维持税负不变,则建安成本占比需达到营业额的半数以上。

 

 

 

 

 

 

 

 

表:不同建安成本对“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影响(单位:万元)

在房地产竞争持续加剧的行业格局下,做好房地产业不仅局限在简单的开发销售环节,房地产业的竞争逐渐走向了强调品质和差异化的过程。精装的品质、产品的创新及服务的质量都成为消费者考量产品的重要指标。因而建安成本的重要性同样也需关注。

营改增后建安成本占比越高将越利好企业税负抵扣。由于精装修费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以高档住宅为主的产品线产品将明显获益。同时,商业、办公等建安成本也相对较大,也有望获得更多税收抵扣。因此,营改增也将引导房地产行业由简单开发销售转型为精装修、商住并举的差异化销售,构建共赢的市场竞争模式。

财务成本可抵扣部分多,也将利好企业资金压力缓解

财务成本或财务费用,主要指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从2015年上半年A股、H股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表来看,多数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成本占营业额的1%-15%之间。随着金融业营改增的同步推进,财务成本占比变动也将对企业应纳税额产生一定影响。

表:不同财务成本对“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影响(单位:万元)

财务成本占比相对较小,对税负影响有限。对于一般性大企业,其贷款利率相对较低,财务成本占营业额比重较小,营改增后财务成本抵扣相对不明显;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贷款利率较高,财务成本占比也相对较高,个别或超过20%,对于这类企业而言金融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后,财务成本可抵扣部分较多,利好企业资金压力缓解,但就整体税负变化而言,还需要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

另外对于产业地产企业而言,在当前产城融合大趋势下,企业拿地成本相对较低,建安成本也较住宅、商办地产低,因而企业主要需要控制财务成本及其它运营成本的进项税抵扣,以减轻税负。

·出让土地成本若能抵扣,将是减轻企业税负的关键

土地成本及相关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较高,并且在近些年逐年增加。特别是在一、二线城市,随着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土地成本占企业成本比重甚至有超过50%。而营改增后出让土地不能抵扣,将成为企业税收负担加重、利润缩减的重要因素。因而能否将土地成本作为进项税抵扣部分将成为企业税负变化的关键点,若土地成本能够抵扣或部分抵扣,则同样占比越高,可抵扣的增值税越多,应交税负越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减少税负的影响。

表:不同土地成本对“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影响(单位:万元)

土地成本与建安成本占营业额比重较大,其比重变动对于企业税负影响最为明显。不同企业产品线和城市布局不同,致使企业成本结构不同,使得营改增后其所交增值税税额也将呈现差异化。企业进入城市不同导致土地成本变化:一线城市土地价格普遍偏高,进入一线和二线热点城市开发的房企成本结构中土地成本占比份额较大,而三四线城市土地价格较低,因而布局三四线城市的开发商土地成本占比相对较低。不同业态的企业成本结构也有所不同:处于中心位置的商办、高档公寓及别墅等建安成本相对较高,而一般普通住宅或者保障房的建安成本则相对偏低。在总收入和总成本既定的情况下,若出让土地成本可以抵扣,且增值税率与建安成本一致为11%,则土地、建安成本占比越高,其进项税抵扣越多,企业税负也越少。

另外考虑其它各项成本抵扣税额相同的条件下,由于土地的拿地时间不同,其占营业额的比重也有所不同,在营改增后若土地成本能抵扣则应交增值税额也有所不同。部分三四线城市中小开发企业拿地较早、土地规模较大,但资金流不能支撑一次性开发,因而整体项目开发和周转周期较长。若土地成本能抵扣,相较于同样规模近年拿地的项目,其土地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所交增值税的税额将相对较高。

·尽可能向上下游转嫁税负,将为企业减税提供机会

由于建筑行业、金融业或将与房地产行业一起实施营改增,上游建筑商进项税转嫁能力以及地产商的销项税是否能转移至消费者成为影响利润及应交税负的关键因素。从税负角度来看,销项税不转嫁的情况下,企业税负相对较小,但其利润空间也较小。而只有在进项税不转嫁且销项税转嫁时,“营改增”后企业利润方为最大。

表:不同税负转嫁模式对“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及利润影响(单位:万元)

企业营改增后为追求税负减少,将尽可能向上下游转嫁。虽然在实际情况下不能实现进项税与销项税的完全转嫁,但企业能在适当范围内将销项税转嫁给消费者,并且建筑商也能适当承担进项税,将为企业减税提供机会。

3、营改增推动房企调整产品结构,完善市场布局,提升管控水平

我们认为,在营改增实行后,房地产企业或将有如下变化:

1在一定时期内有现金流的盘活。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预售制,营业税在确认预售收入的当期就要缴纳,占用流动资金。而改征增值税后,一般房地产项目建设、材料等先购入,多数时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因而减少企业在开发初期流动资金的占用,减轻企业开发建设时期资金压力。

2、产品线升级多业态并行。营改增后,建安成本进项税将成为进项税抵扣的主要部分,对于建安成本占比较高的产品及企业更为利好。企业为降低税负,增加盈利空间,将调整产品结构,多业态并行。特别是对于主打住宅产品的企业而言,加大精装修、高档公寓别墅产品在产品线中的比重将成为主要应对方式,同时延伸下游家具家电等产业链,打造“拎包入住”式一体化住宅模式,也将成为房企考虑方向。另外,“营改增”也将为深耕商业地产领域、建安成本占比相对较大的运营企业带来更多机会。

3、区域布局策略调整。土地成本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结构的重要组成,不同城市由于土地价格不同,开发企业成本结构也有所不同。若土地成本很难成为进项税的抵扣来源,在当前土地成本占比愈来愈高的情况下,考虑到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或将综合考虑各类城市土地成本,调整拿地策略和区域布局。若土地成本可以抵扣,则会为布局一线城市等土地成本较高的企业带来更大机会,有可能持续引导开发商进一步加剧在一线城市土地市场的竞争。

4、企业管控水平加强,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此次营改增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管控水平对企业业绩影响将更为明显。一方面,能否从上游取得足额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而进行最大化的进项税抵扣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这就要求企业在管理特别是采购环节提高内控水平,同时精选供应商;另一方面,增强税负转嫁能力也是房地产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企业要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谈判和议价能力。同时,精装修产品、商办地产占比的增长,也将对房企的成本控制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从目前企业管控来看,龙头企业的管理能力和谈判议价空间明显优于中小企业,未来随着对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增加,龙头企业凭借其管理能力将获得更大的优势,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

 

                                                                           作者:阚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