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配套举措:公告2017年36号浅析
作者:杨秋如 龚彦晴/海华广州
2017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2017年第36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公告2011年第50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并附上公告2011年第50号修正版,还简化多税种汇总纳税的资料报送,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核准机关之“放”、资料之“简”和范围之“广”。
一、核准机关之“放”
公告2017年第36号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从国家税务总局下放至省国税局。
公告2017年第36号中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纳税人申报办理逾期抵扣时,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二、资料之“简”
公告2017年第36号增加新的简化安排,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三、范围之“广”
公告2017年第36号对逾期允许继续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增加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公告2011年第50号文第一条第三款:“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确规定停止使用。
因此,公告2017年第36号对逾期允许继续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重新界定,修正后的公告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范围对比原公告2011年第50号增加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公告2017年第36号中明确提到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对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并要求各省国税局以方便纳税人、利于税收管理为原则,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时限、简化资料、改进服务。可以看出税务总局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的决心,从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我们将密切关注各省税务局持续出台简化办事流程及资料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