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又出新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6号


                                                                                          作者:杨秋如,唐翠英/海华广州

 

一、背 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


2、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

修改前:

修改后

3、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

4、增加了附报信息

三、实施的时间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存在重复缴税,在汇算清缴中调整

 

2018年版申报表对房地产行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说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将导致房地产行业在销售未完工产品转为销售完工产品时,存在重复缴纳税款的情况。


预缴表项目

2015版预缴表

2018版预缴表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额可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8年10月完工,2018年第三季度预收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毛利率为15%,2018年第四季度,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营业成本为15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2018年版申报表与2015年版申报表的填写如下:

2018年第三季度填写


行次

项       目

2018版申报表

2015版申报表

累计金额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营业收入

0

0

0

2

营业成本

0

0

0

3

利润总额

0

0

0

4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50

150

150

5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0

0

0

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0

0

0

7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0

0

0

8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50

150

150

9

税率(25%)

25%

25%

25%

10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37.5

37.5

37.5

11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0

0

0

12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3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0

0

0

14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如上图,2018年版申报表与2015年版申报表在第三季度的填写要求一致,均在“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1000万元×15%=15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50万元×25%=37.5万元。


2018年第四季度填写


行次

项        目

2018版申报表

2015版申报表

累计金额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营业收入

2000

2000

2000

2

营业成本

1500

1500

1500

3

利润总额

500

500

500

4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50

-150

0

5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0

0

0

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0

0

0

7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0

0

0

8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650

350

500

9

税率(25%)

25%

25%

25%

10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162.5

87.5

125

11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0

0

0

12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37.5

——

37.5

13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0

0

0

14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25

——

87.5


如上表显示,2018版申报表中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500万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650万元,累计应补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650万元×25%-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37.5万元=125万元;而2015版申报表中本期数填写中,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500万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350万元,本期应补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350万元×25%=87.5万元。2015版申报表中累计数填写中,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500万元+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500万元,累计应补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00万元×25%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37.5万元=87.5万元。


由上可见,房地产行业在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的年度预缴所得税时,2018年版申报表比2015年版申报表多预缴37.5万元,多预缴的税额在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调减。




作者简介

杨秋如

海闻科技有限公司 / 海华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部高
级经理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从事税务工作10年,熟悉中国财务税收法规,特别为房地产业、金融业提供税务服务,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