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学习笔记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罗秋生 时间:2023-09-08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历年政策一览表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需明确的问题
1.高新证书有效期与加计抵减起止时间如何对应确定?
例1:2023年9月7日,甲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注明有效期起2023年8月-2026年7月。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明确的是取得证书的当年开始享受,证书到期当年停止享受。假设,甲公司其他条件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
那么,甲公司应自43号公告的2023年1月1日起、还是自高新证书有效期起的2023年8月起、还是自取得高新证书的2023年9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2026年高新证书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取得高新证书,应自何时停止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加计抵减如何处理?
例2:接例1,2026年,发现甲公司2024年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资格。企业所得税明确对已享受的优惠是追补至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
那么,已享受的加计抵减是否追补?如追补,是否应追补至行为之日所属年度?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用要点
1.查评销售额是否追溯至实际所属期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要求,查补或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评当期,不追溯至实际发生期计算。
如,加计抵减政策已到期,后期对政策适用期间内查补了销售额,不再追溯计算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
2.择优适用,同期间不得叠加。
一户纳税人一个期间只能享受一项加计抵减政策,或者说一户纳税人一个期间只能享受一个比例的加计抵减。
为什么是期间,而不是年度?有两种破年情形,一是部分政策本身是破年的,二是新办企业也会破年享受。
3.同一年度能否再次提交加计抵减声明?
政策适用期间,每年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一般来说,同一年度不得再次提交。但是,年度内如有新政策出台的,应允许纳税人再次提交,择优享受。
4.各项抵减顺序。
(1)加计抵减与税控设备:加计抵减额,反映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税控设备抵减额,反映在主表的23栏,优先抵减加计抵减额。
(2)加计抵减与上期留抵:上期留抵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优先抵减上期留抵税额。留抵税额不够抵减的,再抵减加计抵减额。
5.政策到期或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负数如何处理?
例3:2023年度,乙公司享受生产性服务业5%的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2月,乙公司某项购进业务依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并按规定实际加计抵减了5万元。
假设,截至2023年11月(均为税款所属期,下同),上期期末留抵100万元,加计抵减结余为0;
2023年12月,该项购进发生退回,按规定转出其注明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对应的调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加计抵减额结余为-5万元。当月未发生其他应税业务。
当月的进项税额转出100万元,与上期期末留抵相抵后,当月未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那么,因进项税额转出而多加计抵减的税额如何处理?
情形一:如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政策未延期,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那么,加计抵减额结余为-5万元不作处理,不得对结余负数补缴税款。
因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文件并未规定结余负数要补缴税款,且总局解答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情形二:如果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申请注销的,加计抵减额结余为-5万元不作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情形三:如果上期期末留抵99万元,当月的进项税额转出100万元,2023年12月产生了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政策到期或当月申请注销时,加计抵减额结余-5万元如何处理?2023年12月增值税应交1万元,还是6万元?
加计抵减额结余-5万元的,实际抵减额为0,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第4列<0的,第5列等于0。结余负数的,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只作结转,不纳入计算应纳税额。所以,2023年12月增值税应交1万元。
6.当期可抵扣的所有进项税额是否均可加计抵减?
除特别规定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属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无论发票是什么时间开具的,无论实际业务是什么时间发生的。
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2023〕17号第二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7.出口视同内销需交增值税的,其对应进项税额是否可计算加计抵减额?
如有适用退税政策的,也有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服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