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企申请股息优惠税率的可能性再传利好消息
作者:余思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税总函[2013]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件起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不同省市的税务部门对于5个个案的回复。作为享受《中港税收安排》待遇的申请人,这5家公司在税收优惠申请的过程中,与税务机关之间对于其是否可以享受“受益人”资格产生了不同意见。
根据中港税收安排适的规定,适用于一方居民在另一方取得的营业利润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等等,如果被认定为“受益人”企业可享受5%或7%的优惠税率。因此,在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在香港设立大陆外资企业的母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在2006年8月出台的 《中港税收安排》并未对“受益人”的身份判定具体描述,税务机关在《中港税收安排》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和该通知解读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其中, 601号中列明了7种对于安排 “受益所有人”认定的不利因素,以方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受益人”身份。如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的,将不利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
165号文件使601号在对企业“受益人”身份“不利因素”判断方面增加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分析申请人资产是否与所得数额匹配时,明确指出不应将“资产”等同于注册资本,对于注册资本过低的申请人应结合其资金来源、投资风险承担等情况分析其资产与所得数额是否匹配;分析申请人人员配置是否与所得数额匹配时,应着重分析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实质,不应仅依据人员数量和人员费用支付与否做出判断。即纳税人的注册资本较低,但如果其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能认为该纳税人的“资产”与所得额相匹配;纳税人企业人员较少,但具备了一个企业所需的所有岗位的人员,也能认为该纳税人的“人员规模”与所得额相匹配。
另外,165号文件也明确了不能满足30号公告中安全港条件的香港企业也可通过正常的流程来判断是否为受益所有人,而不是直接一票否定其受益人身份。
总体来说,165号文件体现了中国税务机关处理中国与协定国家或地区税收协定(安排)受益人问题上的一些原则上的改变,如不以单纯企业的量化指标而以实际运行情况作出判断、鼓励企业以完整的文件材料证明受益人身份等。这改变了一些基层税务机关一直以来处理问题时轻率武断的态度,也为纳税人在争取受益人身份时提供了依据,更好地指导纳税人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165号文件中仅对601号和30号公告的某些条款进行解释处理,无法完全地适用于判断中港税收安排的受益人所有情况。另外,从165号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它适用于其他各省市(除上述5个案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对香港企业股息受益人身份的判定,但不能作为处理中国与其他协定国之间相似问题的依据。但我们不排除今后税务机关在处理与其他协定国相似问题时,会参考相关的原则制定出更具体的法律的可能性。
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加强,相信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将更加完善。我们将继续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如有需要,欢迎与我们的专业人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