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新动态
作者:黄晓华
一直以来,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外汇资金前,需要经过复杂的流程并准备繁琐的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随着近几年中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规模的不断增长,国家希望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并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40号公告中与以往最大不同之处就是,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除了规定的无需备案的情形外,均需进行备案。
40号公告指明,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应简化相应审单要求,包括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特定项目外汇资金(如服务贸易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工资报酬、股权转让所得等)仅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的,向所在地同级国税税务机关备案),进行支付税务备案时,仅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果没有合同(协议的)(如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等项目),可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审核备案人提交信息的正确性,只要相关资料齐全完整,主管税务机关就应当场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上盖章。随后,备案人可持已盖章的《备案表》和相关外管局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付汇。这种操作方式将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以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
文中还提到,放宽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的条件,允许企业集团将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境外存放。
值得注意的是,以《税务备案》取代《税收证明》并不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将放松对外支付的税收监管。相关税务机关的监管重心将会从事前审批转移到日常税收管理和付汇后审查。根据40号公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备案时不会当场对付汇相关的纳税事项进行审核。备案的目的不是申报与支付相关交易的纳税情况,而是通知主管国税机关相关交易的存在。同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后,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留存每笔服务外汇收支相关单证5年,以备外汇局事后核查;《备案表》上不含任何关于支付事项的税务信息,但是这并不代表纳税人遵守中国税务法律的纳税义务有任何减少。主管国税机关将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支付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2)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3)申请享受将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在事后审查时,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因此,境内支付方和境外收款方应如对待《税务证明》一样地严肃对待税务备案,以降低可能的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国税总局的官员曾在非正式的场合指出,如果纳税人在40号公告生效日前之前已获得完税凭证但未完成对外支付,其未使用的完税凭证将在2013年9月1日失效,并以税务备案制度取代。我们相信各地税务机关以及外管局将会出台更为细致的地方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当予以关注,以及和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留意当地的实际操作。我们建议企业应与专业机构联络,合理计划其尚未进行的对外支付的支付时间,主动与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沟通以了解地方执行口径,根据相关事实和法规进行税款计算,并准备相关文件以支持其纳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