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的新福音
作者:许夏
小型微利企业(也称“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一般而言,“小微”企业经营当中总会出现收入低,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等特点。因此,在管理体系、人才配置和资本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也备受国家政策关注。
继财税【2011】117号文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规定和财税【2011】105号文件关于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规定后,财税【2013】52号文件的颁布又为“小微”企业带来新的福音: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明确该政策的优惠范围以使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能适时地享受该税收优惠,我们适时地做出以下解读:
1. 该政策规定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因此,若8月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即可享受免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待遇。
2. 只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可享受特定条件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内也不能享受该政策优惠。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只有在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时候才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的免税规定,而一旦超过该额度,就需按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计税,不能按销售额或营业额减去2万元以后的余额计税。
4. 若某小规模纳税人既兼营增值税应税服务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额营业额,而不应将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合并计算。若当月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营业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则可同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个人纳税起征点设定为月销售额1500至5000,和《营业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设定为月营业额1000至5000的规定,该政策无疑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负担。
我们将继续关注相关法规的出台,如对上述解读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我们进一步提供专业服务,欢迎来电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