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收汇核销管理进一步改革
作者:关洁莹
为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一系列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正在不断出台及完善。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就明确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其中主要内容一是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管理模式改为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非现场总量核查;二是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对根据其贸易外汇收支是否合规、其与货物进出口是否一致的标准划分的不同类型企业,实施差异化外汇登记管理办法。
为贯彻上述及有关文件,落实结汇与出口退税挂钩的规定,有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13年第30号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明确了取消收汇核销手续后对异常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申报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等规定。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以下要点:
(一)适用对象的规定
本公告所指出口企业,是除委托出口的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所指出口货物,不包括财税〔2012〕39号列示的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等部分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二)出口收汇与退(免)税的申报
因特殊原因(如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等)不能收汇或未能及时收汇的,本公告对其退(免)税申报的办理给予特殊处理。发生以上事项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有关证据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除上述情况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否则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提供收汇资料的规定
本公告对重点管理企业申报退(免)税,区分已收汇、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按两种处理方式并要求提供相关收汇资料。对已收汇或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所指重点管理企业分两种情形。一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被有关部门评为指定级别的企业,和违反发票管理、收(付)汇管理等一共9类违规企业。二是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出口企业。本公告对重点管理企业的执行期限有明确说明。
而对于非重点管理企业,根据本公告其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除此之外,本公告对几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说明,出口企业应该关注本公告的详细要求,避免操作失当而影响退(免)税申报的办理甚至被有关部门查处惩罚。
可以看到,取消外汇核销单后,外汇管理局及税务机关通过设定分类标准对重点管理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实施较严格的审核程序,整体管理效率将有效提高,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正在不断完善。我们提醒出口企业应关注提供收汇资料的规定,以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办理,我们亦会继续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如有需要,欢迎与我们的专业人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