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投资方式带出新的所得税政策适用办法
作者:杨忠平 李娴平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越来越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近年来,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业务规定:
(1)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方式为股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方在支付股息时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方式为利息收入,投资方需作为应税收入,被投资方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是纳入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这将会导致相同性质投资业务税务处理不同。
为满足税收实际征管需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我们经研读,提请以下关注事项:
1、《公告》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性投资: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可以看出,若投资企业投资业务不能同时达到上述条件,则混合性投资不判定为债务性投资。由此,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很可能不能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优惠通常需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完成备案手续,如错过免税备案期限,将增加额外的税收成本。
2、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2)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情况下,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而混合性投资赎回并不是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重组业务,严格意义上并不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但此处《公告》将其视为按债务重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