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简化报送年度申报表
作者:何忠伟 林晓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文件,明确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n 相关政策回顾
l 现行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纳税人
分支机构通常只是作为法人机构的一个经营单位,对外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是一个法律实体,且总分机构在收入、成本费用也很难截然分析,难以严格按税法要求分摊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出该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对待,干扰了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加重了企业核算和税收负担。
对此,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l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并不意味分支机构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分别隶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如集中由总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方面,不利于财政平衡,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收入60%归中央,40%归地方,如集中在总机构缴纳,则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会减少该部分收入;另一方面,不利于税收征管。由于企业所得税不在当地申报缴纳,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而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不利于税收征管,同时,也加大企业的税收风险。
n 关注事项
l 对于明确分支机构简化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为了提高企业对外报送报表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并不是为了减少或免除分支机构计算纳税调整数据的工作量,以及应承担申报数据准确性的责任。
在税法未明确分支机构年度终了后如何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地税务机关通常要求分支机构按法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报送1主11附)填报,由于税法存在限额扣除、暂时性差异等因素,所填报的申报表并不能客观地反映申报数据。
现行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年度终了后应当将分支机构财务数据、纳税调整数据汇总总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的账簿、凭证通常在分支机构保管、使用,且分支机构当地税务机关对某一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有着更细化的理解规定,分支机构在向总机构上报财务、纳税调整数据时应当予以关注。对于各项纳税调整数据的底稿应当予以严格保存。
随着企业所得税法逐渐完善,我们预测未来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申报表的数据准确性、严谨性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更多资讯请与我公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