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租车费用税务处理的变化


                                      

                                                                              作者:刘露

为降低固定资产初始投入和减少维修保养等后续费用,很多企业向租车公司租赁汽车作为职工上下班班车或企业日常经营用车。营改增前,租车公司向用车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并缴纳营业税。随着营改增在全国“7+1”个行业的推行,租车公司提供租车服务可能适用于交通运输业或有形动产租赁业而缴纳增值税,进而向用车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车企业可否将该租车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抵扣,是一个需要进行分析和思考的问题。

通常,企业租车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分别是连人带车一起租或仅仅租用车辆,司机自备。租车公司提供司机与否将带来不同的涉税处理。如果车辆和司机由租车公司统一安排,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关于交通运输业的定义,租车公司的该项业务属于为用车企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中的旅客运输服务。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车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如果租车公司仅提供车辆,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关于有形动产租赁的定义,租车公司的该项业务会被界定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此时需要进一步分析该租赁车辆的用途来判断用车企业是否可以将租车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抵扣。用车企业将租赁车辆用作职工上下班时,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和国税函[2009]3号文,税务机关可能将该租车费视同用车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因此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用车企业将租赁车辆用于员工上下班的同时也用于日常经营,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因租赁车辆不专用于职工上下班,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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