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出资,谁受益 — 点评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4号公告
作者:刘露
根据中国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条款及国税发[2009]124号文,非居民取得的股息利息收益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待遇。需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的直接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委托境外专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的情况日益增多。
根据国税函[2009]601号文(以下简称“601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受托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报酬与股息、利息无关,投资者可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对所得或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申请减免所得税。受托方如果按照利息股息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或取得报酬,则这部分费用或报酬不能减免所得税。如果委托投资的链条比较长,股息利息需逐级返回至投资者。在这个投资链条中,各方收取的费用或报酬与投资收益是否有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界定都将直接影响到投资人能否减免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24号公告在601号文以及30号公告的基础上对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及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明确。
24号公告所指的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委托给境外的专业投资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投资的收益和风险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受托方收取的费用或报酬与投资收益无关。
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为股息或利息,且投资链条上的各方收取的服务费或报酬与该股息或利息无关,则可认为该非居民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条款减免所得税。如果投资链条上除该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报酬与股息、利息有关,则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减免所得税。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财产收益或者是有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情形的,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财产收益条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该文件还规定了在进行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时需要向税局提交的相关资料:
1.委托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资金来源和组成情况、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等其他能说明投资业务的资料;
2.投资收益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认定与划分所得类型的说明资料;
3.如果非居民与投资链条上一方或多方形成关联关系的,还需提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方法及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认为的其他资料。
此外,该文件还对投资收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进行了简化:如果各方在同一架构安排下进行委托投资,投资链条上除被投资企业外,各方保持不变,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保持不变,则从其享受股息利息条款税收协定待遇起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免于对其进行重复认定,只需对其投资收益所得类型进行审核。如果该非居民因信息变化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按国内法规定申报纳税。
如果投资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请与我们的专业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