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之政策猜想
作者:钟华 余思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4月初针对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状态推出一系列新的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财税34号”)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此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5月8日众环海华政策解读http://www.upitc.com.cn/ccitc/item/1399537026296766FCE348C5.html。
扩大减免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受惠层面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进一步扶持,简化优惠申请手续亦值得称许。但是,这些政策能惠及的企业群体范围到底有多广却值得商榷。让我们先看以下几组数据:
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3月31日公布的数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含个体商户)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的 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完成了 65%的发明专利和 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另外,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上刊登的《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里面指出,仅有12%的小型微型企业表示在近几年营业额快速或高速增长(增长率30%以上),其余大多数企业经营发展缓慢。报告调查显示,46.84%小型微型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58.08%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加大,23.74%反映订单不足。
财政部税政司公布的《2014年3月财政收支情况》中显示,近年来工业企业的利润确实每况愈下。2014第一季度工业企业工缴纳所得税1906亿元,增长率仅0.2%,3月份工业企业所得税的降幅更是同比下降28.8%。
从上述的数据可以看出,企业的利润在不断缩减,所得税收入的降幅一直存在。仅仅依靠扩大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能够真正意义上减少小微企业的负担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问号。因为,企业只有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才有机会缴纳所得税,如果面临盈利的困境,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扩大或者扩大多少倍来减免所得税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
在此背景下,国家也许应重新审视减税对象的覆盖范围,针对不同层次的企业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制定限制标准时也可使用相对性的标准代替绝对性的标准,如可参考企业近三年的盈利情况来确定是否应给予税收优惠,这样也许能够让企业的税负真正减少。此外,税收优惠不仅仅是在企业所得税上,更加应该考虑流转税的减免。根据财政部2013年前三季度税收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流转税的收入占比约为59.3%,而企业所得税仅占23%。虽然从流转税的原理而言,最终端的消费者是最终的承担者而不是生产厂家。但流转税的通常是按月缴纳,即使商品和货物没有销售出去,小微企业也需要承担了纳税成本,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金的流动。
在经济下滑期间,减免企业流转税比减免企业所得税也许更能降低企业税负以及激发小微企业的活力。虽然目前小微企业流转税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如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可享受免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待遇。但真正能在流转税减免中受惠的企业并不多。
我们相信国家会继续出台相关的税收尤其是流转税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成长,我们也将继续关注这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