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之范围扩大
作者:唐萍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8日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的实施范围。
n 政策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2)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① 2009年12月2日,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同2010年。
③ 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n 此次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
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n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本次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除了需满足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规定外,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即适用20%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n 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2)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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