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黄婉雯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的精神,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方面的服务优势,解决中小企业直接出口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保增长、扩大就业保民生,制定该《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该《公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不适用的情形
该《公告》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即该《公告》不适用于“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企业。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四)该《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由于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融资相对困难,大多没有配备办理通关、退税、融资、收汇、物流等业务的专业人员,甚至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存在普遍出口难的情况,于是需要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运作。因此具备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直接办理退税,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既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又办理购销合同的企业不能享受该《公告》的优惠政策。
如果希望对该《公告》作进一步了解,请与专业人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