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繁就简,领异标新 — 点评财税[2014]57号文件


                                                                       作者:徐扬

 

营改增前,增值税条例和相关法规中规定的税率已有6档。营改增后,原交通运输业7%的扣除率虽被删除,但又多出了6%11%两档税率,让增值税的税率档次更加繁琐。多档税率除了让纳税人在判断业务的适用税率时更加困难,也让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面临更大的征管压力和难度,这让简并税制和统一税率成为了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方向。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取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经过多次调整后已统一为3%。但相比之下,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多档征收率则多年未作调整。作为一个简并税率降低相关行业税负的强烈信号,财税[2014]57号文(以下简称“57号文”)在最近闪亮出台。57号文规定:从201471日起,将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6%4%两档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

此前,特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自来水、小型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等,按6%的征收率计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免税店销售免税物品等,按4%的征收率计税。以上这两个征收率从201471日起,将统一合并为3%的征收率。

另外,在57号文执行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以上行为从201471日起,将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

57号文执行以前: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4%/2/1+4%

57号文执行以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2%/1+3%

从上述具体规定中不难看出,57号文的出台减轻了相关行业特别是自来水和小水电等涉及民生的企业的税负。此举不仅统一了的特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避免了行业或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并且也明确了简并税制的增值税改革方向,为解决税率档次过多带来的困难提供了信心。

值得留意的是,20146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原先是将6%5%4%3%四档征收率将合并为一档,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与此相比,57号文中仅规定6%4%3%三档征收率的合并,并未提及中外合作开采原油或天然气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5%。因此,原油天然气开采的适用税率何去何从仍需进一步关注。

再者,商品化混凝土及砂、土、石等建筑材料适用征收率的大幅下降,使得建筑业的成本亦随之降低,这无疑是建筑行业的福音。统一规范建筑业上游业务的增值税税收,也可以说是为建筑业的进项税计算开拓了道路,为接下来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营改增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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