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改变正在发生
——浅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作者:黄新华/众环海华 广州
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收由国家法律赋予其强制性,税收强制性要求纳税者要依法纳税,但同时也要求征税者要依法征税。由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二者在一定的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制度下所进行的博弈“天生”就不能势均力敌。现实中,我们看到在这种微妙的博弈中,纳税主体都会积极努力与税局保持良好关系,以期在融洽和谐的关系中来解决税务矛盾和争议。很少会看到纳税人和税务局对簿公堂,这其中的原因之一便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路并不好走。但是,一切都在“悄然”改变,至十八大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2015年5月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随之修改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又一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立法变更。
这次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三处: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第一处改变是将原《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无论是对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纠正到符合现行税务机关管理体制,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垂直管理,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受省地方税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第二处增加了证据类型种类,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复议中的合法性。将来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都可视为复议证据。
第三处增加“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旨在保证当未达成和解或者调解,或者调解书未生效时,复议机关仍有足够的审理期限对案件进行审理,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我们看到上述的改变仅是在改革路上迈出的一小步,近年来,我国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不足2000起,从中国庞大的纳税户的基数上看,数字小得不值一提,其背后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提出了要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我们期待着下一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修订时迈出这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