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进一步优化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作者:林晓珊/众环海华 广州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24日制定下发了《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

7号公告明确主要问题如下:

一、明确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不再扫描认证

20163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需提请注意的是,在实务操作中,并非取消认证,而是简化认证程序,由“扫描认证”变为“网络认证”,且认证期限还应遵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二、明确增值税申报方法不变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取消认证,就是依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来完成信息数据的传输,不再依赖旧有的对票面密文进行专门的解读。201512月,税务总局已在宁波市开展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试点,利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电子底账库数据信息,纳税人只需凭CA证书登录网厅,选择发票开具月份区间,即可根据系统列出的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清单,免去了以往纸质发票必须逐张扫描后解密认证的繁琐程序,特别是以往经常会遇到的因为票面污损、扫描设备分辨率过低等原因导致密文无法识别的难题得以彻底解决。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取消认证将成为趋势,更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同时,开票信息便会实时上传,买卖双方的信息会通过互联网实现认证,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办理认证业务,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