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国家又给小微企业发税收优惠红包


 作者:刘筱容/海华广州

 

  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018年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这将意味着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期,我们对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分清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77号文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它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又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只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同时满足:


  ●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需注意:


  ①从业人数是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②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即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③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享受优惠事项自行判别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纳税申报表,填了“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企业需按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虽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大大简化了企业办理税收优惠的工作,但却加大企业如实申报的责任,所以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相关指标,并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产业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