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之细节探讨


作者:海华/上海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在此背景下,财税〔2018〕70号文件发布,对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退税。该文件是我国第一个大规模退还留抵税额的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实体企业,特别是对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业减税的高度重视。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具体可详见政策原文中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除了满足上述行业范围,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1. 申请退税的已抵扣进项凭证有范围。从文件中“退税比例”的描述可以看出,准予退税的已抵扣进项凭证只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这三种扣税凭证,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这些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是不能退税的。


  2. 对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在“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之间取孰小原则。


  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取较小者:期末留抵税额。)


  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取较小者: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3.申请退税后申报表的填写。根据财税2011年107号文、财税2014年17号文、财税2016年141号文中有关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处理,基本思路是按照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处理。因此文件未提及申请退税后申报表如何填写,具体各地如何处理,需要持续关注。


  4.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时间要抓紧。从第四点的官方内部工作要求来看,须重视三个截止时间点。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


  5.后续补充政策(财税[2018]80号)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对纳税人退回留抵税额后,后续产生的因留抵税额退还产生的应缴纳增值税,文件明确了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留底退还部分对应的城建税等附加。


  6.对于企业申请退税,应当确保进项抵扣发票是合法有效,财务核算清晰,对此,建议聘请专业机构提前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