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有保障——简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随着“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的积极推进,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明显增加,不可避免的涉及国际税收问题。《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作为纳税人身份证明,在国际税收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完善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简化了程序和流程,明确了相关资料,进一步便利了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进行梳理,帮助大家正确开具使用《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为啥开?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为了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凭借这个证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少和消除双重课税的风险。

 

  二、谁来开?

 

  作为申请人,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个人,应该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税务局(包括县级市、县、区、分局等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三、何时开?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居民判定有各自的标准,只要符合税收居民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开具。

 

  四、如何开?

 

  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公告对要求提交的资料进行精简,使之更加清晰明确。

 

  五、谁判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六、啥时限?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当然,本着服务纳税人的精神,对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总之,这次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事项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使它们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充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