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其中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税收政策制度占了相当大的篇幅,这充分反应了税收政策在自贸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与之配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也随之发布,对自贸港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文简要分析了这些政策适用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享受优惠税率的前置性条件分析

 

  政策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此,符合条件的企业税收负担将明显减轻。

 

  对该条政策的理解,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注册地在自贸港范围内;

  第二,必须是实质性运营而非仅仅注册在自贸港;

  第三,必须是属于鼓励类产业。

 

  所谓实质性运营,政策也已明确,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简单理解就是企业机构类似于董事会、股东会等核心管理机构要设在海南,“人、财、物”在海南,表明在海南自贸港存在实质性运营。

 

  而对“鼓励类产业”的界定,需要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正列举的行业来加以认定。

 

  可见,监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商业运营情况、在海南的投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评判,考虑相关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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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征管问题

 

  就总分机构适用自贸港优惠税率的情形,政策也予以明确。例如,北京某A公司2020年7月1日之后在自贸港设立某B分公司,A公司适用税率为25%,B公司符合适用15%优惠税率的各项条件,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即出现总分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如果出现了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应该按以下四步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步:总机构汇总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步:汇总应纳税额;

  第四步:根据分摊比例分摊各地税额。

 

  简单来说,就是“两次汇总,两次分摊”。

 

  三、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业务分析

 

  政策中对于在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这条优惠政策应具备前置条件。

 

  首先享受优惠的主体限于海南自贸港支持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次必须是新增境外投资。在新增境外投资方面,企业从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免征所得税;如果属于境外子公司,必须持股超过20%,且限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所得,才能享受免税优惠,而股权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并且要求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这主要是防止企业将设在避税地的分支结构或子公司利润拿回,导致双重不征税,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在全球化国际贸易背景下,该政策的实施,无疑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及更多的优质企业和产业落地海南,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快对国内优质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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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贸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自贸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出台,可谓是一项突破性政策,以往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有关的税收政策中,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了对于所有制造业企业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限定了制造业企业范围。本次自贸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对在自贸港设立的企业,其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再限定行业,但有关购进时点的限定条件,应当延续总局2018年4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即政策执行期内“新购进”的说法。即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但考虑到分期付款可能会分批开具发票,赊销方式会在销售方取得货款后才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公告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例外规定,以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购进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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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对于超过500万元的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则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这减轻了当期税负,增加了企业资金流,能鼓励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加快技术升级换代。另外,本次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中固定资产依然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避免企业投机房产的冲动。

 

 五、几点建议

 

  此次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有效降低自贸港企业的税负,而有意投资海南或者迁址海南的企业需持续关注后续政策的出台,结合自身情况和具体政策,调整运营模式,集团架构、人员安排等方面,以最大程度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红利。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新注册的公司要坚持实质运营原则;

  第二,有境外业务的单位,可以将部分业务转到自贸港;

  第三,要关注税收优惠背后的风险。

 

  税收领域的“放管服”并不意味着税收征管部门放松了对企业涉税业务的监管,恰恰相反,税收大数据等现代化税收征管手段的运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的税收风险更容易暴露出来,企业主体更要重视税收风险管理,做到对涉税风险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