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观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小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居民个人需要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以下几种办理的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①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

 

  ②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包括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

 

  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的,需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1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③请人办: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目前最多纳税人选择的还是最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理,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下面,介绍一下手机APP个税汇算清缴的几个实操小提示:

 

  一、收入确认

 

  1.查询收入数据是否正确

 

  进入【工资薪金】,可以查看到纳税人全年已经取得的收入明细,每笔均可点击进入查看,如果未获得该笔收入,则可以发起申诉,税务机关将会对该申诉进行核实。如果存在没有归集到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话,则需要纳税人自行点击【新增】按钮进行填报。

 

 

  【提示1】非货币性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单位为个人发放的非集体享受的、非不可分割、非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发放的实物购物卡、兑换券等;按标准报销的旅游、体检费用;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

 

  【提示2】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情况

 

  ①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若采取单独计算纳税的,按12个月平均分摊,将综合所得税率按月换算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②央企负责人取得的一次性任期奖励;

 

  ③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向单位购置住房,因此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④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按综合所得税率,单独计算纳税;

 

  ⑤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办理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平均分摊,单独按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⑥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纳税;

 

  ⑦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全额单独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⑧符合规定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25%免税,75%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纳税。

 

  2.确认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

 

  【奖金计税方式】中,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进行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和“单独计税”。如果2021年度只有一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果纳税人拥有多笔预扣预缴时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亦可以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一般均会使应纳税额产生变化,在未提交申报前可尝试不同的选择,查看计税结果,比较选择最优方案。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不参与年度个税的汇算清缴。

 

  二、扣除项目确认

 

  1.确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对于2021年度中间离职的纳税人,如果待业期间自行购买三险一金,专项扣除数据需自行填报。

 

  2.确认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模块,点击可以查看到已填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如果需要新增或修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则需要前往【专项附加扣除】模块进行操作。可返回APP首页,重新进入【我要办税】界面,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2021年度”,填报或修改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提示1】子女教育扣除

 

  ①学前教育支出:子女满3周岁的当月起,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当月未入读幼儿园的,仍需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否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②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需要填写【教育终止时间】。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提示2】继续教育扣除

 

  ①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从入学的当月至结束当月,每月400元的扣除标准,但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而不超过本科学历的教育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

 

  ②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继续教育支出都允许扣除,应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在填报时在【证书名称】选项中查看。

 

  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提示3】大病医疗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00元的部分据实扣除,且扣除的限额不超过80,000.00元。

 

  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进项扣除;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上述费用,则仅由父母一方扣除,不得分拆扣除。

 

  大病医疗扣除的填报,主要涉及到“医药费用总金额”及“个人负担金额”,可以通过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注册登录进行查询,日常也需妥善保管好收费票据备查。

 

  【提示4】住房贷款及住房租金扣除

 

  ①境内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期间,按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定额扣除标准,在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的期限内扣除;纳税人未婚则由本人扣除,已婚纳税人则由夫妻双方选一人扣除。

 

  注意: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内无自有住房而发生的租房支出:如果是已婚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进行扣除;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则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专项扣除,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如此。

 

  【提示5】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在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当月开始税前扣除。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约定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最高只能按每月1000元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