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观察】新印花税法下的变化关注要点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实施。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三个印花税方面的公告,对印花税法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分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对此,我们就新的印花税法实施过程中值得关注的变化点罗列如下:

 

 1.明确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据此,我们可以判别出三方或多方合同,是否需要所有合同签订方缴纳印花税。例如:

 

  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2.明确合同各方未分别列明涉及金额的,以平均分摊法确认计税依据

 

  即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举例:甲、乙、丙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由甲向乙、丙销售一批货物,合同总价为300万元,合同未列明各方涉及金额,则甲按合同总价,乙、丙双方按合同总价平均分摊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3.明确应税凭证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如不变更应税凭证金额,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如变更应税凭证金额,增加金额应补缴,减少金额可以申请退还或抵缴印花税。

 

  举例:甲跟乙签订一个购销合同,合同不含税金额为300万,签订合同时双方就300万缴纳印花税,若后期发生以下3种情况:

 

  ① 最后实际结算金额为400万,但双方未变更合同,则无需补缴印花税;

 

  ② 最后实际结算金额为400万,且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合同金额100万,则需补缴印花税;

 

  ③ 最后实际结算金额为200万,且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改为200万,则可以申请退还或抵缴印花税。

 

  4.明确未履行的应税凭证、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这区别于应税凭证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处理办法,对于完全未履行的应税凭证和贴花的应税凭证,已缴的税款不予退还或抵缴。

 

  举例:甲跟乙签订一个购销合同,合同不含税金额为300万,签订合同时双方就300万缴纳印花税,但未实际履行合同内容,已缴的税款不予退还或抵缴。

 

  5.明确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处理办法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金额应补缴印花税,减少的金额可以申请退还或抵缴印花税。

 

  举例:甲跟乙签订一个采购合同,合同含税金额为33.9万,列明不含税金额为30万,增值税税额为3.9万,税率13%,实际结算时取得发票税率为3%,不含税金额为32.91万元,甲一开始就不含税金额30万缴纳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应补缴印花税。

 

  6.明确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凭证印花税的申报规定

 

  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甲跟乙于2022年9月份签订一个采购框架合同,甲乙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印花税时申报书立情况,即在“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零申报,在实际结算后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7.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8.明确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

 

  具体包括应税凭证标的为境内不动产;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除外);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除外)。

 

  9.明确境外单位签订应税合同的纳税地点

 

  在境内有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在其所在地(居住地)缴纳;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在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