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电子烟消费税相关政策解读


  2022年10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消费税征税的目的是正确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推动良性消费理念。政策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在烟税目下新增电子烟子目,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关于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解读如下:

 

 

 一、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说明:

 

  1、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二、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

 

  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电子烟具体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三、电子烟消费税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与卷烟相似加征两道消费税,分别是在生产(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卷烟在生产(进口)环节分为甲类、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分别为56%和36%,电子烟纳税标准与乙类卷烟相同,在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批发环节与卷烟纳税标准一致,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四、不同业务模式下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分析三种特殊模式如何确定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模式1:代销方式。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模式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例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需要说明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模式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进口电子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例如,某持有商标的电子烟生产企业。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自用A电子烟,该电子烟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生产A电子烟消耗材料、人工等成本是100万元,A电子烟组成计税价格为100×(1+10%)÷(1-36%)=171.88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61.88万元(171.88万元×36%)。

 

  五、电子烟消费税申报纳税

 

  (一)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六、电子烟消费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