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关注工资薪金与福利费的划分
作者:钟华
工资薪金与福利费的界定由于并不清晰,业界对此的争议由来已久。企业通常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或以是否将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作为区分工资及福利费的标准,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或稽查中,通常对如何划分持有不同的观点,也是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关注的重点内容。一旦税务机关对补贴从工资薪金中剔除,调整成福利费,福利费很有可能就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标准,企业从而需要就此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因此而产生牵涉年份滞纳金和罚款。
对于上述补贴的性质界定,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曾分别下发财企[2009]242号文与国税函[2009]3号文,对工资与福利费的问题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划分。通过这两个文中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项目,两文基本上一致,基本上都是与员工工作或职责没有什么联系,基本上都集中在卫生保健、生活、交通、住房等这些后勤保障方面,主要目的是使员工安心服务于企业,做好工作或尽好职责。卫生保健主要是医疗费以及因就医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等;生活包括采暖费、降温费、困难补助、伙食费;住房包括房租、住房补贴;交通包括交通补贴;其他包括丧葬补助、抚恤金、安家费、探亲假路费。两文对福利费项目规定主要的差别在于已货币化改革的交通、住房补贴,在财企[2009]242号文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国税函[2009]3号文纳入了职工福利费,而这种类型补贴在实务中也恰恰是企业较为常见的补贴类型。
虽然财企[2009]242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但在相关税收规定未出台之前,企业可以进一步审视本公司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补贴的性质,通过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交通、住房和通讯补贴等货币性补贴的工资薪金性质,使之尽可能地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提出的合理工资薪金五项原则。
1、 制订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同时在雇佣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中清晰地指出工资薪金包括补贴的名称和内容。
2、 制度中明确这些补贴涵盖所有员工,不存在员工级别上的差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如果在工资薪金中需要增加新的补贴项目,企业应该注意工资总额的增长要保持均势,前后变化差异不能太大,否则将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4、 工资薪金项目中尽量避免补贴,津贴等敏感字眼。
企业加强对自身工资制度的完善同时也要加强对财务账务处理的规范,以便在与税务机关进行事先归类探讨时或面对税务机关对福利费支出归类提出质询时提供更加有力的佐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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