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进程中增添配套新规
作者:潘玉 黄嘉泰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3号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围绕“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制定一系列操作指引。
《办法》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暂时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办法及方式进行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办法》中提到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但纳税人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企业互相提供零税率服务,或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企业互相提供零税率服务,均不属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
对于免抵退的定义,《办法》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由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因此《办法》中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不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含义及计算与货物出口基本一致。
在征收管理方面,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即使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认定前,出口退(免)税认定后,仍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在申报时限方面,《办法》则要求纳税人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或次季)后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退税的相关申报;在适用票据方面,《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法》对不予退税期的规定为,对营改增试点前未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前6个月 “只免不退”,到第7个月再一次性审核办理前6个月累计的应退税款退库,此后可按每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我们将继续关注试点地区有关该办法的补充规定。如欲垂询有关本《办法》或其他税务分析及意见,请及时与我们的专业团队联系。
潘玉\黄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