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出台新办法
作者: 何泳 陈心洁
201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该文件是在财预[2008]10号文(以下简称“10号文”)的基础上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我们的观察,其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
1、“三项因素”计算标准
总机构据以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比例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项因素所属年度的标准由原10号文规定的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统一为上年度。
2、撤销的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的分摊
原10号文规定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而40号文则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参与分摊,即企业在完成撤销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当年的剩余月份需要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间的分摊比例。
3、分支机构资产总额的界定
10号文中规定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且未明确其计算时限。与之相比,40号文一是明确了资产总额计算时点为12月31日,二是将无形资产涵括在资产总额内。
4、汇总清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应补缴或退还的所得税税款,不再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退,现规定为50%由分支机构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就地办理补退税款,25%由总机构就地补退税款,剩余的25%由总机构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或就地从中央国库中退库。补缴和退还的税款均按规定比例由中央与各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财政进行分配。
5、税款缴库程序
另外,40号文还增加了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的缴库程序以及多缴税款退库程序方面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涉及的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多缴税款,应分别向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除上述法规变化外,我们还注意到,10号文被废止之后,与其配套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也可能被修订或废止。而具体操作中,对于如“一季度和其他季度计算预缴税款分摊比例的三项因素是否能够统一为审计前/后的余额”、“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变化”等后续征管问题仍未在40号文中有明确规定。
我们将继续关注40号文有关补充法规的出台,如对上述解读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我们进一步提供专业服务,欢迎来电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