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金可比照年金的个税计算方法进行申报?


作者:钟华 

近年来,为稳定人才和加强竞争力,许多企业或者集团在内部建立补充养老金计划。补充养老金,顾名思义,就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福利制度。补充养老金一般由企业(员工)缴费并通过保险公司、金融企业或专业托管机构托管运作。

 

为规范补充养老金的管理,2004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年金的管理及设置条件,如方案内容、方案备案、企业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和划转、账户设置、资金托管及资金运作等。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9年及2011年度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退税及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补税的征收管理问题发出相应的法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简称“9号公告”)。

 

 年金是补充养老金中的一种,但补充养老金还有很多区别于年金以外的形式。年金的门槛较高,在备案等方面存在较高的要求,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补充养老金计划,但由于不满足年金申报条件或统一管理的需要,而未能在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备案,因此出现了非年金的补充养老金个税的计算缴纳无法直接适用上述年金税收规定的情况。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总函[2013]23号文(以下简称“23号文”),对某公司一次性划转以前年度补充养老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的问题予以明确。上述文件提到,该公司自2001年起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金计划,每月将补充养老金缴存至企业统一的银行账户,而未划转员工个人账户,由于员工满一定工作年限后离职或退休才可取得归属其的补充养老金。近期,该公司拟将该统一管理多个年度累积的补充养老金一次性转入员工个人账户,23号文规定其应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比照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补缴。

 

23号文发布后,对于补充养老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和方法做出了规定。但我们认为仍有以下的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23号文的文号是“税总函”而不是常见的“公告”形式,并且23号文内也直接指出该文件是答复某公司的补充养老金的计算缴纳问题,其他企业集团以及其他类型的补充养老金是否能直接适用比照该文,仍不确定;因补充养老金最后归属的条件设置(如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才可取得)等方面,而未能取得年金相应已缴纳的个税是否予以退还、如何计算及办理退税的流程和资料提交方面应如何处理等。

 

我们将继续关注相关法规的出台,如对上述解读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我们进一步提供专业服务,欢迎来电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