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完善、细化及补充


                                                                         作者:李心洁

2013313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2号公告”),该12号公告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及细化2012614日颁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4号公告”)而制定的有关条款。

12号公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完善

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4号公告,各地反映了一些24号公告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因此12号公告根据各地反馈的实际情况对24号公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如,为顺应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的改革,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取消外汇核销单的情况,12号公告废止了24号公告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不再沿用传统的“两单一票”的申报资料模式。此外,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即在销售退回发生的时候,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二、细化明确

12号公告还对24号公告中一些不够明确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如企业关注的退(免)税申报逾期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两种情形的明确界定。12号公告指出,退(免)税申报逾期定义为企业申报超过了次年4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明确定义为企业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情况。

此外,许多企业在按照12号公告来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对于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要求并不清晰。现12号公告据此规定,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的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应由出口企业提出相关的申请。

三、增加补充

24号公告执行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仍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12号公告增加补充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参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和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12号公告的范围。

12号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201341日起执行。我们提醒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企业关注此次出台的12号公告,对于与以往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变化之处进行仔细的研读,以保证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能够正常及时地进行申报。如对上述法规或解读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