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发布
作者:冯海坚 黄嘉泰
5月27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适用6%税率,“营改增”试点行业将由“6+1”变为“7+1”。
《通知》明确2011年至2013年的“营改增”有关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同时对以前的“营改增”政策进行了修订和整合,重新制定了一个“办法”和三个“规定”,分别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有关新旧政策的内容差异,请垂阅附件《新旧“营改增”政策对比》或联系我们的团队。
附件1:《新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对比》
附件2:《新旧“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对比》
附件3:《新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对比》
附件4:《新旧“营改增”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对比》
附件5:《新旧“营改增”应税范围注释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