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报得到统一和规范


                                                                           作者:吕静微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财税[2012]84号、财税[2013]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明确了航空运输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政策。

虽然上述文件给航空运输业增值税申报指明了方向,但纳税申报环节一直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及规定,如总分机构申报表的填写、总分机构抄报税的要求等。由于总分机构及其税务机关没有一个统一的填报标准,导致各机构申报表填写口径不一,不仅给总机构汇总纳税计算带来不便,同时亦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鉴于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57日出台《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对航空运输业增值税汇总纳税中申报表的填写予以统一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和统一试点地区分支机构试点服务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填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 %”栏。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预征率 %”一栏中的“销售额”。

2、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填写在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预征率 %”一栏中的“销项税额”。

3、分支机构汇总至总机构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二)明确总机构可抵减税额的填写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但填报的分次预缴税额不能超过总机构汇总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除上述情况外,申报表上的其他项目应按照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填表说明及原有关规定进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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