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企的工会经费7月1日起由地税局代收
作者: 吴悦婷
近日,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发布《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对全省范围内工会经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具体范围、标准、各部门职责、申报缴纳和使用票证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我们将办法要点归纳如下:
首先主要的变化是以前向基层工会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从今年7月1日起,工会经费将由地税局代收。代收的范围包括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或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的企事业单位,但不包括以下单位:1)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2)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
工会经费缴费标准按缴费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每月15日前,缴费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缴费票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多缴退费的申请,将修改为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后,送地方总工会审批并办理退费。
地方总工会的职责是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国库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汇缴管理工作。
该份《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与原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文件规定最大的变化在于征收部门及企业用于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凭据两方面。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应给予关注。
此外,虽然办法已对代收范围、多缴退费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但对于1)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全部职工”的范围;2)“职工工资总额”的取数口径;3)如何确定工资总额是否难于计算而适用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4)是否与个税申报工资总额有勾稽关系等问题均未明确,我们将密切关注后续管理文件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