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3】37号:“营改增”政策阶段性调整
作者:田乃洁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与现行政策相比,作出了调整,在此总结四个方面:
一、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的规定
差额征税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时,对其代收代垫金额允许从应税金额中扣除。
按照此前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但因考虑到营业税与增值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的衔接问题,前期“营改增”试点政策针对一些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规定在接受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允许继续采取差额计算的方法,即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比如广告代理服务,允许纳税人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由于差额征税既涉及原营业税政策,又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难以把握,也是试点地区的征管难点。而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这个问题将不复存在。
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项规定说明,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即使这部分纳税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也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但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由于目前金融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为保证融资租赁服务业的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通知保留了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规定。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可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以其余额作为销售额。但对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财[2013]37号规定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适用此项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我们认为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被压缩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征税,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影响较大。不过,这是暂时的,全国范围推行“营改增”,取消差额征税是必然趋势。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在上海市推行“营改增”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24条明确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则取消了上述规定,这就意味着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需要提醒的是,政策调整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也仍然仅限于生产经营用的部分,属于个人消费的,仍然不能抵扣。纳税人需要区分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用途,否则会产生税务风险。
三、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进行。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广播影视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
另外,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将免征增值税。
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标志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因为广播影视服务的播映服务,即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已经是直接面向广大的个人消费者,为居民的文化生活提供服务。这不仅对振兴文化产业意义重大,还可以为今后“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积累经验。
四、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有变化
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税或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比如,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可以适用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可以说,“营改增”新政赋予纳税人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的权利。一般而言,出口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因为适用零税率既不用计提出口销项税额,又可以抵扣已经取得的进项税额。但是对一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企业而言,操作起来可能既麻烦,抵扣又很少,因此这些企业宁愿不要抵扣,而选择免税办法,简单、方便。
此外,通知增加了“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这一规定,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避免引起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