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汇算清缴之税收优惠事项执行新办法
作者:岑伟明/众环海华 广州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统一实行备案管理。近年来,国务院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放权。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也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对减免税进行了规范和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取消审批将大大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随着该办法的出台,今后这些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会更加及时。但是,我们认为纳税人在根据新的《办法》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需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的事项
该《办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统一采取自行判断、备案管理的机制,还通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明确了各项税收优惠的享受环节(预缴或汇算清缴),备案材料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简化,体现了给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活力的宗旨。因此企业应提高其税务风险控制能力,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和相关专业人员沟通,以提高税收优惠适用的确定性。
二、纳税人应加强税务内控
尽管得以更便利地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仍需要在事前自行评估和后续备查等环节加强税务内控,因为备案从简并不表示税务机关将放松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会采用各种方式进行核查,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税务”的推动下,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科技手段更为高效地发现税收风险疑点和实施风险管理。如果企业因判断失误或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不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而自行享受了优惠;或者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予以处罚。
由于《办法》适用于2015 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办理,我们建议企业应立即对现有的项目和优惠事项进行梳理,根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目录》的要求相应更新留备查资料,以便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前可以顺利地进行备案。
三、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税务机关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纳税人享受优惠情况,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四、纳税人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此外,《办法》也在《目录》中列明了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将可能要求企业限期提交的留存备查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要求对留存备查资料保存10年。而且对存在税会差异的事项(例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的10年。
五、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
以往分级机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并无详细程序性指引,此次《办法》对于跨省经营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较为重要的优惠事项(如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区域性税收优惠等)由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再由总机构汇总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而其他优惠事项则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对于同省内跨地区的总分支机构,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备案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