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期业务该如何处理?


                                                    

                                                             作者:罗小琴/众环海华 广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企业、生活服务业于201651日(以下简称试点日)起全面施行营改增试点。大部分营改增企业都面临如何对过渡期业务在应税收入归属、发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等方面进行业务处理的问题。本文将从税收政策要求以及会计核算要求两方面,探讨该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何为营改增过渡期业务?

过渡期业务指营改增试点日前发生并持续至试点日后的业务,包括过渡期收入业务、过渡期支出业务。

(一)        合同期限跨越试点日前后的业务;

(二)  未签订合同但业务持续发生且跨越营改增试点日的业务;

(三)  合同期限虽未跨越营改增试点日,但结算期在营改增试点日后的业务;

(四)  未签订合同且业务在营改增试点日前已完成,但结算期在营改增试点日后的业务。

二、过渡期收入业务的建议处理原则

(一)  应税收入归属原则

1.     对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业务,营改增试点日前产生的收入归属于营业税收入,试点日后产生的收入归属于增值税收入。

2.     对于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的业务,营改增试点日前收款的收入归属于营业税收入,试点日后收款的收入归属于增值税收入。

3.     对于营改增试点日后发生的新业务,则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应税收入纳税归属期。

4.     试点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对于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抵减试点日后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5.     试点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收入,试点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     试点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三、发票开具原则

1. 试点日前发生的收入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业务的处理:

(1) 应在2016630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

(2) 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延长营业税发票的使用期限,应在2016831日前开具营业税发票;

(3) 若营业税发票已缴销,可在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逾期则不得补开。

2. 试点日后发生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过渡期支出业务的建议处理原则

(一)        支出归属原则

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试点日前后的支出归属期。

(二)        进项抵扣原则

开具日期在试点日前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开具日期在试点日后(含51,下同)的扣税凭证,分不同的支出类型进行处理。

1. 服务类支出

1)在建工程类服务根据工程完工验收进度确认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可抵扣,试点日后的完工进度款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用于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建筑服务,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应按照税法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其他类服务按照经济事项的实际发生时间确认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可抵扣,服务提供日期在试点日后的支出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2. 资产类支出

1)会计按库存物资核算的资产类支出,按照货物验收入库时间确认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可以抵扣,试点日后办理完货物验收入库的支出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2)会计按业务及管理费核算的资产类支出,按照到货时间确认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可以抵扣,试点日后到货的支出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3)会计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核算的资产类支出,按照取得并按以上类别核算的时间确认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可以抵扣,试点日后取得并按以上类别核算的支出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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