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处理——基于财税〔2017〕58号文的分析
作者:刘大平/海华北京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7〕58号文,对“营改增”以来的一些政策进行明确。其中涉及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变化较大。因此,本文结合以往文件和实际业务,对此进行简要分析,帮助理解文件要义。
1财税〔2017〕58号原文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同时,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
可见,新文件打破了原来票据贴现业务税负分配不均的局面,实现税负在不同交易对手间的合理分摊,这将增加票据市场的交易量,提高票据的流通性,给整个票据市场带来重大利好。
2.财税〔2016〕36号文后贴现业务增值税处理
36号文规定,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转贴现业务,3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按照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由第一手贴现的金融机构承担,转贴现则免税。
3财税〔2017〕58号文后贴现业务增值税处理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4新政带来的变化
此前,贴现业务仅以贴现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此次调整,改为按持有期,将大幅减少直贴银行的应交增值税。同时,转贴现收入以前还作为同业往来收入免征增值税,新规将按照持有期收税,对于未来转贴现交易具有重大意义,未来则更需加强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否则可能越持有越亏损。
5案例
2017年1月1日,甲客户将100万银行承兑汇票到A银行贴现,A银行支付给甲客户92万,票据还有4个月到期。A银行持有1个月后,2017年2月1日将这张票据到B银行做转贴现,B银行支付给A银行95万。
在36号文背景下,A银行按照票据的到期利息全额缴纳增值税,而B银行属于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58号文新政后,A银行和B银行按照各自取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A银行持有一个月票据,按58号文规定只应该确认2万利息收入。对于B银行而言,他转贴现支付95万,持有3个月后取得100万,则按持有期间一共确认5万的利息收入。这笔业务实际A银行还取得了一个直贴和转贴息差的收入1万元。
(一)发票开具问题:客户用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实际取得92万,列支8万元利息时,需要发票作为费用支出凭证。在依据36号文处理时,由A银行全额开具发票。58号文后,该如何开具发票成为一个问题,期望税务总局能够尽快明确。
(二)转贴现时产生的息差,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需要尽快明确。
作者简介:
作者:刘大平
海闻科技有限公司 / 海华税务师事务所 北京区域合伙人
经济学博士
中国注册税务师
自1995年加入国税系统以来,逾20年的财税工作经验,入选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长期专注于税务服务,是资深的税务政策专家和税务信息化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