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43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作者:钟华 黄珊/海华广州

 

一、有关背景

2017329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多措并举降成本,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明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有关政策,以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的对比

1、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整

   与财税[2015]99号相比,适用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30万扩大至5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适用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

 

2、从业人数上限

   对从业人数上限规定未做变动,延续原优惠文件对适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的规定。

 

3、资产总额上限

   对资产总额上限规定未做变动,延续原优惠文件对适用小微企业资产总额的规定。

 

4、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计算公式

   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计算公式规定未做变动,延续原优惠文件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