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作者:钟华、黄珊/海华广州
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从试点城市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上述《通知》指出,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该政策适用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1. 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 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 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中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应该关注的是,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从之前的试点到目前向全国开放,这是否也意味着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改革的进程进入了冲刺阶段?接下来是否有更多的个税税前扣除项目出台配合改革,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对于该政策的细节或者企业实施过程中有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海华的税务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