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8号 鼓励科创投资、扶持中小科企


作者:钟华、岑伟明/海华 广州

 

相比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以下简称“87号文),38号文放宽了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对象。原87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投资于已经获得高新企业资格的中小企业才能享受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是在实际操作时,由于中小企业能够成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难度较大,导致了创业投资企业很难享受到87号文的税收优惠。

 因此,在国家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的大战略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通过38号文进一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扶持中小科技企业的成长。38号文在维持原87号文的税收优惠基础上,降低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我们观察到,38号文中创业投资企业不再要求被投资对象必须具有高新企业资格,只要被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的标准即可享受税收优惠。这一改变即大地扩大了这一政策的受众面,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是一项重大的利好。

 当然,是否符合上述研发费比例的标准,这方面的的梳理和证实需要企业在项目初期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如您希望了解更多的信息,请联系海华的税务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