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所得税问题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公布了有关股权代持问题的答复(厦税函[2020]125号),这是税务机关首次就股权代持关系下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政策适用的答复,这在税法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对解决同类案例的争议会有些借鉴。我们对厦门税务局的答复总结并解决如下:
一、明确显名股东负有直接的纳税义务
厦门税务局答复,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虽然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其规范的是代持当事人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对股东出资规定的调整或变化。因此,显名股东负有直接的纳税义务。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商事活动中,股权代持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其背后的原因较多,常见的有出于竞业限制、关联交易、规避法律限制的需要等。
二、不同身份隐名股东的纳税义务不同
厦门税务局答复,显名股东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后,向隐名股东转付时,根据不同情形对纳税义务的认定有所不同。
01.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均为自然人时,显名股东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向隐名股东转付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九种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02.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均为企业时,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付税后所得时,由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现行权益性投资免税的政策不能穿透适用,因此,隐名股东基于股权代持关系取得的所得,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应对建议
01.对于上述隐名股东取得显名股东转付税后所得,所引发的重复纳税问题,建议纳税人关注股权代持所增加的税务成本。同时,需注意的是,如出现股权代持关系复原时(即: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为了解除代持关系而进行还原操作,存在需按市场价转让所得计缴所得税。
02.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均为企业时,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付税后所得时,由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现行权益性投资免税的政策不能穿透适用,因此,隐名股东基于股权代持关系取得的所得,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