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该政策的出台主要解决了无偿转让股票涉及的增值税风险,以及对于土地使用者被依法征收土地取得的动产、不动产补偿款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文简要分析该政策适用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可按“平价转让”计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无偿转让股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例如亲属之间赠送股票。
本次40号公告对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之间无偿转让股票,明确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无偿转让股票时以转让方的买入价为视同销售计税价格,实质就是本次转让过程中相当于“平价转让”,无增值故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将买入价递延到受让方下一次转让时再扣除。
本条政策明确了无偿转让股票时转让方不再采用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即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该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无偿赠送”等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需要注意的是:
1.该无偿转让行为非免税或不征税行为,需要在增值税申报时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正常申报,只是应纳税额为零而已。
2.股票在税收文件体系中特指在公开市场上市企业发行的权益类证券,因此无偿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在适用范围。
■ 需提醒的是,无偿转让股票在企业所得税仍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及受让收入。
● 转让方: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转入方: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明确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均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此文件出台后,对于土地所有者在支付土地使用者土地补偿费时,通常补偿款包括土地和土地上附着物的价款合计,仅对土地价款部分免征增值税还是对土地和附着物合计价款均免征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意见不一。本次40号公告出台后,在税收政策层面将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附属设备等动产、建筑物等不动产补偿到底要不要征收增值税问题给予了明确,即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于上述免税政策时,若当时取得有形动产及不动产时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此时取得补偿款时,地上附属设备、房屋等有形动产、不动产需要按照账面净值做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