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身份认定程序更趋清晰
作者:冯嘉琪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香港居民身份认定程序下发了《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53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的基础上,对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涉及香港居民身份认定的相关事项作了指引,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认定香港居民身份的一般程序
对于申请享受《安排》待遇为法人的,需提交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于申请享受《安排》待遇为个人的,需提交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上一纳税年度在港的缴税单,对其居民身份进行认定。
二、认定香港居民身份的特殊程序
若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居民身份或被税务机关持怀疑态度的申请人,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但称其管理和控制机构在香港的或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称其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则需提交香港税务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首先,由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开具证明的需求,即出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以下简称转介函);
其次,香港税务局对申请人提交转介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后,按照在香港成立的居民法人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居民法人两种情况分别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
最后,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按交的转介函复印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复印件、《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申请人香港居民身份或保留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审核或求证的权力。
二、我们的分析及建议
虽然53号公告对如何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作出了明确指引。但对于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为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申请人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存在否定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可能性,并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
由于该规定并未明确申请人需进一步提供哪些资料证明其身份,我们建议存在上述情况的申请人可在香港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就“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的判定出具报告,证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并具有实质业务活动且已履行缴税义务,作为佐证香港居民身份的资料之一。
我们亦会继续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如有需要,欢迎与我们专业人士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