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作者:沈晓静
2013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为具体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了法规依据,我们根据公告逐条进行了解读,详情如下:
关于第一条“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此条规定了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由此可知软件企业要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认定,即取得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是实行查账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能核算清楚研发费用支出比例、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也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软件企业,同时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关于资质证书、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支出比例、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规定。
第二条“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这条规定了收入总额内容,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收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财税(2012)27号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按照此条公告对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需要努力扩大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才能满足此条件。
第三条“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此条规定获利年度如何确定,首先,公告明确了获利年度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开始,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要连续计算,不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中断,因此如能通过纳税筹划尽可能地推迟收入的确认以使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就可以多享受税收优惠。其次,公告规定的获利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年度。如软件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那么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即为获利年度。等到企业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时,也只能享受剩余期限的所得税优惠。为了避免税收优惠的损失,企业从成立开始就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争取实行查账征收。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这一条规定研发费用计算口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财税(2013)13号较(国税发(2008)116号)增加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第五条“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以及第六条“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这两条规定了公告执行日期,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并针对2011年1月1日前后成立的软件企业规定了不同的衔接办法。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规定,对2011年1月1日以后按原认定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认定的软件企业,在新认定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申请减免税优惠。在新认定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自2013年4月1日实施之后重新按新办法执行。已按原认定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不符合新办法的应重新按税法规定纳税。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即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及原认定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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